记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2023年10月12 日到 2024年4月1日近半年的中标、成交公告,有9例涉及未加处理的公开相关人员身份证号问题。一些平台虽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身份证号进行了隐藏处理,但搜索页面的依然可以看到其完整的身份证号。如某幼儿园保教楼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就公开了其项目经理韦XX的身份证号。信息公开能够公开个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吗?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也是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强化社会监督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琳看来,信息公开是一把双刃剑,在个人信息日益引发社会关注的今天,信息公开也必须依法进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涉及哪些个人信息呢?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于延革认为,政府采购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涉及个人信息包括:各参加主体的个人信息,比如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手机号号、身份证号以及特别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政府采购领域有哪些特别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刘建新告诉记者:“信息公告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发布,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码属个人隐私,不宜公开。”
记者查询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公告的20个合同中,19个公告了未加任何处理的完整的手机号码,有一则公告完整地公开了联系人“田XX”的名字。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的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供应商单位的手机号等自然不在保护之列,另外供应商作为市场主体,一般其从业人员会倾向于同意公开个人的手机号。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没有取得这19个手机的自然人机主和“田XX”单独同意,并且未加匿名化处理就直接公告有可能为以后埋下隐患。实践中,也曾发生过项目经办人员离职后要求平台删除其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事情。
“投标人作为投标主体对外可查的信息可以公告,如办公电话、地址等,其他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不宜公开。”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提醒,“将不宜公开的信息在公告里发布,不仅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也能到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被诈骗集团利用等潜在风险;还会增加围标串标风险,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投标代表个人的身份证号能公布吗? 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张博艺提醒,一般来说,供应商的项目经理或经办人员同意公开其身份整好的可行性比较小,因此,可以推定该公开行为并没有获得当事人的单独同意,存在违规风险。在张博艺看来,采购人、代理机构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目前政府采购并无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公示,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上,不应公开供应商的身份证号。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中履行职能性质的相关人员,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其姓名等相关个人信息,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不能公告的个人信息。